当今社会使用信用卡的人俯拾皆是,老百姓提前消费满足购买欲望,生意人擅长套现用于资金周转……可你是否知道即使是使用自己的信用卡,一旦使用不当也归为信用卡诈骗可能会面临判刑的风险。究竟怎么回事呢?让我们通过具体案列来看看!
案例再现
2012年4月家住松滋市的易某将自己两张工行信用卡总额度调整为25万元,2014年将两张信用卡用于做生意,因经营生意亏损逾期再未归还。尽管工商银行荆州市分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息、信函、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易某仍采取消极态度不再归还透支款项。截止2016年7月14日,易某共欠工商银行合计人民币338156.23元,其中本金248195.37元,利息75115.42元。2016年12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指控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案发后,易某仍未偿还透支款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关于“恶意透支”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法院判决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3381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易某退还赃款248195元,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分行。
沙法君寄语
近年来,全国信用卡诈骗罪案件量逐渐上升,其中,2017年较之2016年同比上升4.2%,案件总数超过万起,有83.6%的信用卡诈骗罪是以“恶意透支”的方式实施。很多使用信用卡的消费人群在“刷刷刷”、“买买买”中很容易不知不觉地触及到法律红线。沙法君特此提醒大家,持卡人需具备良好的契约精神,使用信用卡时切记要做到按时还款,避免影响个人信用。如果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了还款日期,可以直接将信用卡与储蓄卡绑定,到期自动扣。当然,大家也要理性消费,不要因为刷信用卡方便而冲动消费,避免后期还款吃力而被列入黑名单、甚至带上铁链的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