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但在下面的案件中,被告人却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本案中,被告人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正县级)姚某某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企业科科长王某在明知对招商企业实行“零地价”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招商企业置森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未达到《项目投资合同》的约定条件情况下,被告人王某作为开发区财政局专门负责审核部门的负责人,在置森公司要求其退还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604.3万元、185.7万元的报告上签署建议奖励该公司604.3万元,返还土地款145.7万元,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支付上述款项,并同意为该公司虚开收取210万元土地竞买款的发票;同时被告人姚某某在审批振华公司申请2011年度重点工程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资金时,未经项目主管单位核准,违规同意拨付2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的行为分别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160万元、750万元。
此外,被告人姚某某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在历任荆州市经济开发区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财政局局长、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9.1万元;其中,案发前退还行贿人30万元,案发后如实交代了侦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其家属退缴了账款29.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告人王某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两被告人具有从犯、责任相对分散、自首、真诚悔罪、退还退缴赃款等情节,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退缴的受贿账款29.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