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2009-06-22 12:28
来源: 本院
浏览:1734    作者: 沙市区法院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我等共同推选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