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原告要求将合同中“二手房第二套”变更为“二手房第一套”,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原告马某某因购房需要,向被告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双方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率,并约定原告的此笔贷款属于二手房第二套贷款(第二套房贷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基础上上浮10%)。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每月还款利息过高,经多方了解,原告所购买房屋应属于“二手房第一套房”,原告因此就上述《借款合同》第二条“此笔贷款属于二手房第二套房”贷款利率(第二套房贷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基础上上浮10%)事项与被告协商变更合同,但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原告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二手房第二套房”,不同意变更合同,于是形成诉争。
本案的关键在于借款合同中“二手房第一套”的认定问题。经查明,被告处(荆金管【2015】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对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且其名下无住房的,仍执行首套房贷政策”。 另查明,原告马某某购买的第一套自住住房所申请贷款已还清贷款本息并被出售给案外人陈某某,根据在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的房屋登记记录,原告马某某名下第一套自住住房已失效,被告在于原告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时未尽到审查及告知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第四条“二手房第二套”变更为“二手房第一套”,并将贷款利率按第一套房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