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沙市区民政局签署并备案《离婚协议书》,后因其它原因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原本以为双方都能相安无事,可没想到,男方陈某却将女方段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那么法院究竟会不会支持此举呢?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8年3月,原、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沙市区民政局签署并备案《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建置的3套房1商铺其中的1房屋和1商铺,归属原告陈某所有。2018年12月,双方因其它原因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分割条款进行变更:原陈某所有的1房屋和1商铺归陈某和婚生子陈某某共同所有(各占50%),另2套房屋给予婚生子陈某某单独所有。后原告陈某以《财产分割协议》受到胁迫而签订,非本人意愿为由诉至沙市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胁迫,且原、被告均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承担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该协议将案件所涉两处房屋变更为原、被告的婚生子与原告共同共有,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显失公平之情形。其次,该《财产分割协议》并非一般的赠与合同,其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故不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
综上,沙市法院对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后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