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杨某,2007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经减刑后于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逮捕。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找外号为“猴子”(具体姓名不详,在逃)以200元购买2颗麻果和0.2克冰毒,随后返回早前定好的某酒店房间,容留张某、杨某、唐某同自己一起在房间吸食购买毒品。后被告人杨某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杨某如实交代吸食毒品行为,公安机关随后将张某等人一并抓获,经现场检测,四人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时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及现场照片、查获现场及吸毒工具照片、证人证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张某等三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沙市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