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争吵动手,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2019-03-29 10:24
来源: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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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人一激动,头脑一热,就容易不去斟酌后果,将自己的想法付诸行动,做出违背理性和自己美好意愿的事情,最终可能害人害己,悔恨终身。近日,沙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案件中被告人因琐事与人争吵动手,最终过失致人死亡。

201838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轿车送其妻子上班,在途径荆州市沙市区肉联路与杨林堤路交叉路口时,遇被害人邹某(195739日出生)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正在倒车。刘某某担心对方撞上自己的车于是停车鸣笛示意,邹某继续倒车并撞上刘某某车辆的左后侧。双方均下车查看情况,因邹某同意赔偿私了,刘某某将车停靠于路边。刘某某经查看后发现车左后车门下方被剐蹭掉少许油漆,提出赔偿一、二百元钱,但被害人邹某不同意并坚持只肯陪10元钱。

刘某某气愤之下表示不要赔偿了,但要踢邹某的车一脚就算双方扯平了,邹某回复“你踢啦”,刘某某遂踢了邹某的电动车一脚后转身离开。邹某从后面追上刘某某抓住其衣领朝其后脑勺打了几拳,刘某某转身将邹某的手抓住,二人扭抱在一起,尔后被围观的群众劝解分开。之后刘某某欲离开现场,邹某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玻璃追上刘某某朝其头部挥舞,刘某某用手抵挡了几下没挡住,鼻梁处被划伤出血,遂用手推开邹某。邹某被推开后头部撞到墙上的广告牌,尔后摔倒时后脑勺着地。

刘某某见状拨打120急救电话又拨打110报警,之后又随赶至现场的救护车将邹某送荆州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同日下午,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8315日,被害人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邹某系头枕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的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亲属已先行支付邹某医疗费、丧葬费。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已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应当预见到其对老年人的推挡行为有可能造成对方倒地受伤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倒地受伤后死亡的后果,被害人邹某自身并无头部疾病,其因颅脑受损而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刘某某推挡的过失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害人对危害后果的产生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刘某某能够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且案发后能够积极对被害人亲属作出赔偿,得到了谅解,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