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王中华同志为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1年10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王中华同志为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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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王中华同志为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