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非法采砂 保护生态安全

2020-06-06 15:52
来源: 综合审判庭
作者: 魏玖斌    浏览: 1583

    非法采砂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水质,影响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更会破坏堤岸,威胁堤防等水利防洪设施安全,破坏航道危及航行安全,引发水上事故。沙市区法院依法对非法采砂予以严厉打击,成功审结一起非法采砂案,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责令修复长江河道,恢复生态环境的判罚,为维护长江河道安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不懈努力。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安排船员用两条自行改装的“三无”吸砂船在长江水域进行吸砂作业,作业持续约2个小时左右,后被江陵县水政检察大队执法人员查获,被查时已装载江砂2085.2吨,经鉴定,涉案河砂的单价为34元/吨,认定价价值为70896.80元。2018年11月27日,朱某某主动到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江陵派出所自首,交代其作为两艘三无吸砂船的老板安排采砂的事实。

    沙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