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劳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这一惠民政策,沙市区法院始终坚持履行工作职责,运用法律法规捍卫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近日审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被告人杨某某挂靠的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于2013年4月、2015年4月与荆州市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招募包工头,以清包方式发包给工人施工,后工人因工资问题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当地镇政府出面协调为工人支付了部分工资。此后,杨某某关闭手机,隐匿不见。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以张贴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责令书》和发短信的方式责令杨某某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杨某某仍藏匿不见,拒不支付30余名工资共计40万元。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被告人支付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