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医院住院楼项目工程承揽事项上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人民币60万元,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的赃款6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06年10月,湖北省公安县中医医院拟新建住院大楼一栋,并按规定进行了相关申报和筹备,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6年12月30日予以核准,该项目总投资为6802万元,建设工期二年。2009年1月,公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医医院住院楼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时任公安县常务副县长的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指挥长。2009年3月,湖北省利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了该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为表示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感谢,利达公司董事长周某某于 2009年4月某日晚,到王某某家中送予其50万元;2009年6月某日晚,周某某在王某某的车上送予其10万元。两次共计6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尚能主动认罪,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