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暴力之殇:冲动过后,如何挽救?

2018-05-24 10:25
来源: 研究室
    浏览: 1024

本是豆蔻年华、孜孜求学的年纪,却在无所事事中荒废青春,在打架斗殴中寻求刺激……不久之前,沙市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桩未成年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

2016年10月李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相约当晚到沙市某酒吧进行谈判,被告人何某(17周岁)应李某邀约到场。到酒吧后,李某一行人与张某、谭某等四人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产生打斗,混乱之中,被告人何某持刀将被害人谭某砍成重伤。经鉴定,谭某的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

在审理过程中,沙市法院的审判团队没有局限于案件本身,而是探究案件发生背后的根源。承办法官了解到何某初中因家庭原因辍学,长期无业,父母疏于管教,导致其主观上法制观念淡薄,再加上交友不慎,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何某非常后悔,其父母也是懊悔万分,希望法院能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称何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初犯,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表达歉意,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及时遏制不良社会影响,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沙市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有法有据,予以采信,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希望被告人何某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并吸取教训,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有益于家庭和社会的人。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两年。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