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债不收又欠钱不还,债权人能否代位收债?

2020-12-25 00:53
来源: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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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

2017年3月,原告张某曾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李某某等人,并于2017年5月民事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资金1320378元,但至今仍有55万元以上款项未执行到位。据悉,2010年6月,李某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一套房屋订购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24.6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交纳了定金5万元,并于2013年7月交纳购房款50万元,所交纳的55万元均由某公司收取。2017年12月,李某某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剩余房款,村委会与李某某签订了《房屋购买解除协议》,且约定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但村委会至今未将购房款退还给李某某。

张某认为李某某屡次以各种理由提出异议拒绝履行到期债权,导致张某遭受了损失。于是,张某将该村委会和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李某某作为第三人),行使其债权人代位权,即向两个被告代位收取债务55万元。

沙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第三人李某某对二被告享有到期债权55万元,原告张某作为对第三人李某某享有55万元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向李某某的债务人即二被告行使代位权,二被告应当就其对李某某所负的55万元债务共同直接向原告张某给付。同时,二被告向原告张某给付该55万元后,对第三人李某某不再负有清偿义务。沙市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张某给付代位款55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当满足:(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二)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三)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当遇到逾期欠债不还,并且债务人怠于履行向他人追偿的权益时,债权人可以积极收集证据,依法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追偿,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