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纷争,促和谐,是民事司法的基本职能。我院科学把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积极作为,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一是坚持能动司法,提升服务的广泛性。我院把保障和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我院通过出台指导性文件、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金融单位和企业代表座谈会、开展司法大走访等活动,服务经济发展。2009年以来,我院共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经营开发等合同纠纷案件444件,涉案金额1.6亿元,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审结买卖、借贷等合同案件836件,依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如梧桐树下房地产96位业主诉开发商荆州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开发商严重违约,业主情绪激动,其中十多位业主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发生直接的语言肢体冲突,矛盾激化趋势明显。我院民一庭收案后,主审法官袁欣深入小区,同多位业主沟通,详细了解业主的诉求,同时听取开发商的意见,了解开发商的困难,提出了选取业主代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调解结案的审案策略。该案合议庭的法官们向业主委员会及几位情绪激动的业主多次做工作,促成业主代表与开发商之间进行和解谈判,成功调解了这一房地产群体纠纷,使这批业主诉开发商的案件在短期内得到了圆满解决。
二是坚持民生司法,提升服务的针对性。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生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调节社会关系,维护人民权益。2009年以来,我院共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1935件,积极倡导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的家庭关系和人际关系;审结人身侵权纠纷案件1548件,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案件209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障民生政策;妥善处理房屋买卖、物业服务等纠纷,积极应对因房地产市场变化带来的司法问题;依法审理好涉“三农”民事案件,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原告张某某诉其继子女吴某某、邹某等三被告案件,原告为74岁高龄的伤残老人,其夫死后,继子女即案中三被告强行搬入原告与其夫婚后共有的房产内,并多次给原告断水断电,严重干扰原告的老年生活,并侵占原告之夫的抚恤金及丧葬费。主审法官徐长青针对这一案件涉及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特点,以“百善孝为先”作为对被告进行思想工作的道德基点,抓住三被告的道德弱势进行心理突破。通过对双方十余次耐心细致、春风化雨的思想工作,被告同意搬离原告住所,此后不再干扰原告正常生活,并在生活上给予原告一定照顾。
三是坚持和谐司法,提升服务的有效性。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各项要求,加强诉调对接,积极参与构建大调解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前三年,我院调解撤诉结案的民事案件分别为567件、768件、1672件,调解撤诉率分别为39%、45.1%、66%。2011年,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出具司法确认书的形式对981件非诉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或不确认,解决纠纷的标的金额150余万元,当事人自动履行率100%。2010年6月,岑河镇张场村村民王爹爹,到岑河法庭要状告儿女不孝,要求给其支付赡养费。该庭接收王爹爹的诉状后,并未很快立案,而是首先通过村民调主任,了解情况。随后,庭长任修兵带着两名干警赶到该村,将王爹爹的子女找到一起,同时邀请了镇司法所所长,村民调主任、王爹爹亲朋好友代表参加一起做工作,他们用亲情民俗感染了当事人,也教育了旁听群众,很快这起赡养纠纷案未立案、未开庭就得到了完满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