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断指出了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一方面,法治奠定了营商环境市场化的制度基石,保障市场能够在资源配置中有效发挥决定性作用,让营商环境充满活力;另一方面,法治铺设了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高速轨道,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的引导和调整,维护营商环境持续高质量发展。这样来看,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中所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也正是基于这两条价值线而展开。
一、权益受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营商环境的市场化基石
权益受保护原则——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对个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才能激发市场主体不断创造财富的热情。如果尽心经营所获取的财富不能确保,那么经营者的内生动力必然受挫。可见,权益受保护原则确立了一个根本性的激励机制,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平等原则——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制度根基
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也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要求。如果说市场经济是一场自由竞争获取战利品的大型比赛,那么平等原则赋予了这场竞赛所必须的三个平等:
一是入场资格平等,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会因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的不同而导致取得民事权益的资格不平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能存在经营范围的不同,但民事主体资格同样是平等的。
二是竞赛规则平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任何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使国家作为市场活动主体参与交易也不享有超越其他主体的特权。从这个角度来看,没有法律地位的平等,就不会有真正的交易自由。
三是战利品受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所获取的合法权益受保护程度一律平等,不单纯因主体不同、获取方式不同、权益性质不同而被区别对待。物权编第二百零七条即体现了这一重要精神,该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相较原《物权法》第四条规定,民法典加入“平等”一词,在基本法层面进一步夯实了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
自愿原则——市场经济高效发展的活力之源
实践证明,民事关系特别是合同关系越发达就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也就越具有活力。自愿原则赋予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自负其责的权限,鼓励人们自由发挥创造力,并且负责任地建立多样化的经济关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营造充满活力的营商环境。例如,《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体现了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便于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各类资源获取信贷,对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我国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分都有着重大意义。
二、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轨道
平等自由的市场经济如果缺少法律的引导和规制,必将“野蛮生长”。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共同构建了市场经济行稳致远的高速轨道,保障营商环境持续高质量发展。
公平原则——优化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中难免有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显著失衡的情况发生,公平原则通过矫正这种严重失衡的利益格局来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避免市场经济沦为弱肉强食的“丛林经济”,对于优化公平交易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如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法律赋予受损害方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避免交易结果显失公平。又如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至四百九十八条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权利义务关系显著失衡的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选择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路径,以实现矫正的正义。需要注意的是,公平原则应保持谦抑,其适用必须以平等自愿原则为前提。交易者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如果结果利益上的不均衡,确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之有违公平。
诚信原则——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商品经济是诚信经济,没有诚信的商业社会,将会极大地增加道德风险和交易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民法典将诚信这一市场伦理道德基本准则上升到法律层面,贯穿市场交易始终。例如在合同关系中,民事主体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诚实披露必要信息的义务,不蒙骗、不欺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守承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满足对方的合理期待;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亦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诚信原则引导市场主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推动市场经济高效发展。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划清市场经济的行为边界
法律规定、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的背后是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这是约束市场主体行为自主的最低要求。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为经济活动自由划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守护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
绿色原则——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撑
绿色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生产、交易等过程中要与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持和谐关系,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节约资源,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立法在民法典中多有体现,如物权编第三百二十六条要求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要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面对当前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我国民法典创造性地把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呼应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相融合的治国理念,这也将为营商环境可持续性发展提供重要的生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