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盗窃顺手牵走70发枪弹被判十年

2019-08-30 11:02
来源: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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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盗窃弹药案件,以盗窃弹药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2018年11月上旬晚上,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公安县斗湖堤某小区,通过翻窗进入位于一楼的一间储藏室,窃得子弹70发,并随身携带。后因在沙市某地伺机行窃,被安保人员发现并报警,其随身携带的子弹遂被警方查获。经鉴定,该70发子弹为64式制式手枪弹。

沙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弹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盗窃弹药罪。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家政犯盗窃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涉案弹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俗话说得好,好奇害死猫,本案被告胡某某本无心偷窃弹药,却因好奇顺走较大数额的弹药。殊不知若弹药流入社会,必将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隐患,最终胡某某因对法律的无知付出了沉重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的盗窃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秘密窃取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盗窃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构成盗窃弹药罪。情节严重是指以下几种情况:盗窃弹药数量达到构成本罪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达到法律规定构成本罪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