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抚养子女,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8-04-18 10:22
来源: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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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抚养子女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养老育幼、扶弱济困优良婚姻家庭传统。但在下面的离婚诉讼案件中,父母却视子女为累赘,欲离婚却不愿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共同生育一女,取名小王(化名)。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夫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请求婚生女随被告生活;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因婚生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婚生女随原告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16年起诉至沙市区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沙市区法院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沙市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但依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鉴于双方均不愿抚养婚生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