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李某因伪造授权委托手续、妨害民事诉讼程序,被罚款3000元。
案情简介
李某某(2016年身故)与彭某育有长子李某甲和次子李某乙。
长子李某甲与张某结婚后生育李某。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某甲跟王某再婚。
2018年,李某甲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对于遗产的分配也未留遗嘱。女儿李某与其继母王某因房屋归属问题发生纠纷。
2020年,李某甲的母亲彭某和李某共同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王某,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本院提交李某乙代彭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声称彭某年事已高、行为不便,现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由彭某的法定监护人李某乙代表彭某作出授权,委托李某全权处理本案。
为了核实该委托书的真实性,承办法官决定上门走访,核实彭某的真实情况,了解老人的诉求。
眼见谎言即将败露的李某只得老实交代了实情:原来,彭某已经在诉讼中去世。李某心想,彭某死后,自己父亲的遗产由三个人分,变成了两个人分,这不便宜“外人”王某?于是,李某自作聪明地指示李某乙搞出这份虚假的授权委托书,防止“家财旁落”。
司法惩戒
法院认为: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代表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书,属于诉讼程序上的重要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隐瞒彭某已经死亡的事实,伪造授权委托手续,以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妨害了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程序,应予处罚。但考虑到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李某罚款3000元,以示惩戒。
经过批评和教育,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按时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本案中,彭某的继承人有次子李某乙,以及代位继承人李某。彭某在诉讼中死亡后,法院会通知李某乙,由李某乙决定是否愿意加入诉讼,参与分配彭某的应得利益。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在李某甲死亡后未对彭某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不能参与分配彭某在本案中应得的房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