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法院齐心协力 异地扣车终获成功

2020-08-06 22:38
来源: 执行局
浏览:30799    作者: 姜涵

    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成功地在八步区扣押一辆奥迪汽车,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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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3日,被告黄某与原告荆州某车辆销售公司签订《汽车消费综合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黄某向原告购买车辆,在支付部分首付款后,剩余购车款由黄某以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的方式支付,原告向银行存入保证金为被告黄某提供担保。

    黄某在贷款行成功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后,提走车辆,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和上牌手续。但黄某提取车辆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月还款,也未按约定将车辆停放在原告指定的停车地点。在无法联系到车辆及其黄某本人的情况下,贷款行扣划了原告提供的保证金账户中的担保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向法院起诉被告黄某,追偿代为偿还的汽车消费贷款399500元。原告胜诉后,被告黄某并未按判决书履行,反而将抵押车辆私下质押给案外人曹某抵偿债务。

执行动态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过多方查找和追踪,执行干警发现抵押车辆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某小区,承办法官迅速反应,立即安排两名执行干警奔赴当地。考虑到跨区域执行难度较大,为避免出现暴力抗拒执行和突发安全性事件,两名干警随即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寻求执行协助。

    接到协助执行请求后,八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迅速部署,立即配备四名执行干警和两部警用车辆配合行动,很快就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了案外人曹某和抵押车辆。我院执行干警依法向案外人曹某送达了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并详细讲解接受抵押车辆以物抵债的风险。通过释法析理,曹某最终同意将抵押车辆交付法院扣押,我院依法将扣押车辆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下一步,我院将依法对扣押车辆进行评估和司法拍卖。

    近年来,沙市区人民法院已多次与其他兄弟法院建立联动机制,配合完成了一些异地送达、执行工作。下阶段,我院将进一步与兄弟法院建立协助、联合执行的常态化机制,共享执行优质资源,布控执行“天网”,让“老赖”无处可逃。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