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3000,沙市法院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2018-05-18 10:45
来源: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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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市某高档小区一业主李某因拒交付物业管理费且态度恶劣,被沙市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对其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在法律的强势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愿意立刻前往银行交付执行款。

从2015年12月起至今,该业主以服务不到位为由,一直未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7379元。法庭上,虽然李某辩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但却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证实。经法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业主于2018年4月7日前交付物业费5270元。

在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该业主不仅没有履行,还对物业公司的正常催讨恶语相向,4月17日,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认为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态度强硬、极不配合,藐视司法权威、造成极大社会影响,遂依法对李某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该业主这才明白了事情的严重,表示愿意立即交付执行款。   

法官特此提醒,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实属违法行为,并非明智之举。当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按合约缴纳物业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可以取证,另行起诉物业公司,而不能作为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在碰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时,业主应理性表达诉求,而不应采取拒交物业费违法行为。例如发生报修后物业不管、小区卫生状况差等情况,及时拍下照片或录像留作证据或者积极向物主委员会反映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