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某小区发生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小区业委会和社区多次调解后仍无进展。咋办?府院联动多元纠纷联调机制来帮忙!
一边,是业主毕女士搬进小区不到3年,房屋下水道3次反水,屋内臭气熏天,地板墙壁衣柜全部泡水,自己评估损失约8万元。 另一边,是物业公司认为反水主要原因是开发商设计下水管道存在问题,也不排除业主使用不当的因素,更不认可毕女士自行评估的损失金额,只愿意免除毕女士部分物业费作为赔偿。 小区业委会和社区曾先后组织多次调解,但都没有取得实质进展,于是社区连同区住建局,向沙市区人民法院发来申请,请求协助联合调解该案件。 社区和区住建局为啥会向法院发来协助申请?这还要从去年沙市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建议说起。 2023年12月,沙市区人民法院总结审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出现了多起小区公共下水管道堵塞,生活污水反流导致业主财产遭受损失的问题,为此,沙市区人民法院向荆州市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了(2023)沙法建12号司法建议书。 在该份司法建议书中,提出了督促物业公司积极履职、提升物业公司服务意识、完善物业行业管理制度等意见。双方在沟通交流中,进一步提出了建立由法院、住建局、基层社区共商、共建、共治,坚持将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争取将物业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的“府院联动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议。 以上意见和建议都得到了区住建局的大力支持,为助力推进物业纠纷源头治理与调处化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得知本次纠纷基本情况后,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立即前往现场,并同社区、业委会及住建局工作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1 针对毕女士的损失,法官建议其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确定损失金额。 2 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反水原因主要是开发商和小区业主使用不当问题,法官指出,小区已交付使用,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开发商设计存在质量问题。虽然不排除存在其他业主使用不当造成下水道堵塞的可能性,物业公司也应及时对公用下水管道进行疏通,并根据使用情况增加维修、养护频次,保证下水管道的正常使用功能。 3 同时,物业公司不能以免除物业费的方式作为赔偿手段,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物业费但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赔偿毕女士的损失。 听完上述意见后,物业公司当即表示,他们将与业主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同时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及时疏通管道,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最后,法官向各方当事人、社区和业委会进一步释明了该事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今后处理此类矛盾指明了方向。 小小的物业纠纷,往往牵动着民生的大问题。针对物业纠纷案件的特点,沙市区人民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交流及与相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的联动,拓展多元解纷渠道,加强专业性指导,全面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效能,持续让“府院联动多元解纷机制”这个“小切口”焕发“大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