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公开递补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2017-11-01 12:00
作者: 政治处    浏览: 16879

  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沙市区辖区内递补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26名。

二、选任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人民陪审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热爱陪审员工作,具有从事陪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部分生产一线职工、农民及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6、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沙市区(包括荆州开发区,经常居住地指连续居住5年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3、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4、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三、选任的程序和要求

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沙市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推荐。

2、报名所需材料:

公民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需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3张(含电子版)、户籍证明或社区(单位)出具的常住证明。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须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被推荐人的身份证、学历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3张(含电子版),单位、基层组织初步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

四、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

2、报名地点:

现场报名地点: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政治处803办公室(沙市区明珠大道9号),电话:0716-8265516

报名电子邮箱地址:ssqfyzzc@163.com

五、资格审查和任命

1、资格审查:由沙市区人民法院会同沙市区政法委(司法局)进行。

2、任命:经审查合格的,由沙市区人民法院确定选任人选,由院长提请沙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免除。

六、社会公告

入选的人民陪审员经沙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向社会予以公告。

 

  附:人民陪审员申请表、推荐表

        陪审员人选申请表.doc

        陪审员人选推荐表.doc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