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荆州市某培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2019-08-23 10:58
来源: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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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系不满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在被告荆州市某培训学校接受英语、奥数补习。2016年10月补习课间休息时,与补习同学吴某、裴某、陈某做推门比大小游戏,游戏过程中,门的反弹力造成原告曾某右侧肱骨外侧踝骨骺骨折,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后原告监护人以培训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原告受伤诉至法院,培训学校申请将吴某、裴某、陈某追为本案报告。法院审理期间,经当事人申请,对原告伤残情况重新进行了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某培训学校尽管有制定教育管理制度,也采取必要管理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表明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补习学生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不够到位,且补习学生游戏时,被告培训学校未及时进行教育和制止,明显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结合原告曾某年龄、受伤原因及被告某培训学校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原告曾某与被告吴某、裴某、陈某做推门比力气大小的游戏是造成曾某受伤的直接原因,虽然被告吴某、裴某、陈某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参与游戏的危险性认识不够,但不能作为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因此,原告曾某与被告吴某、裴某、陈某各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某培训学习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952.97元,吴某、裴某、陈某其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58.83元。后被告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场所内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件。校园内安全防范,是教育机构的重点工作,保障安全环境是其必须担负的法定义务,这直接关系到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类学习培训机构应结合在校生的年龄、智力、生理、性格等特点,从细节入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论安排教学活动还是课余活动时,都应着重注意安全问题。家长自身也要从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