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春节聚餐饮酒高峰期,这些风险不能忽视!

2026-02-03 10:24
来源: 沙市区人民法院
作者: 许子彪/黄佳佳    浏览: 65



新春佳节,亲友相聚、把酒言欢是传统习俗。然而,推杯换盏之际,倘若忽视安全底线、罔顾法律风险,欢声笑语便可能酿成悲剧。近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春节聚餐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为即将迎来聚餐高峰的广大市民敲响了法律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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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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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聚餐后饮酒身亡


2025年2月春节期间,龙某在朋友朱某某陪同下,前往杨某某家中拜年并参与家庭聚餐。席间,杨某某询问就餐人员是否饮酒,龙某与杨某德均表示可小酌一杯。杨某某遂为龙某倒了约1两散装白酒,为杨某德倒了约2两散装白酒,其余聚餐人员均未饮酒,也无劝酒行为。

餐后,杨某某、杨某德、龙某及熊某某四人一同打牌娱乐,时长约三小时。牌局结束后,龙某坚持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返家。

当日21时许,龙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干梗死、急性酒精中毒,经全力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不幸离世,年仅53岁。

事后,龙某家属认为聚餐参与人员存在劝酒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所有聚餐参与人员一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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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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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担主责

组织者与带领者各补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各方责任作出明确认定:

其一,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及身体状况负有充分认知义务,应当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损害后果,但其放任饮酒并自行酒后驾车回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较高程度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二,朱某某作为带领龙某参与聚餐、牌局的友人,对龙某主动饮酒的行为未进行适当劝阻与提醒,存在轻微过失,需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其三,杨某某作为聚餐与牌局的组织者,在龙某饮酒后未履行安全护送义务,放任其酒后驾车回家,存在轻微过失,亦需承担补偿责任。

其四,杨某德虽参与饮酒,但无任何劝酒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其余未饮酒、未劝酒的聚餐者,亦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某、杨某某分别向龙某家属补偿2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读



共同饮酒无过错也可能担责

这些义务不能忘


承办法官表示,春节期间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界定“同饮者义务”与“过错责任”。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但并非毫无法律边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法官明确了共同饮酒中的三大核心义务,缺一不可:一是劝阻义务,若知晓对方不宜饮酒(如患病、酒量有限),或发现对方饮酒过量,同饮者应及时劝阻;二是照顾义务,对醉酒者需尽到看护、救助责任,避免其陷入危险境地;三是护送义务,饮酒后应确保醉酒者安全到家或交由家属照料,严禁放任其酒后驾车。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无劝酒行为,若未尽到上述义务,仍可能因轻微过失承担补偿责任;而饮酒人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后果负有首要责任,不能因同饮者存在轻微过失就忽视自身过错。






普法提醒


平安过节

饮酒牢记“四不原则”


春节将至,亲友聚餐频繁,为防范此类悲剧重演,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牢记饮酒“四不原则”,守住法律与安全底线:

不劝酒、不逼酒,拒绝“感情深一口闷”等强迫性饮酒行为,尊重他人饮酒意愿与身体状况;

不纵容酒后危险行为,发现他人酒后驾车、高空作业等危险行为,务必及时劝阻并制止;

不忘照料醉酒者,对饮酒过量者做好看护,及时送医或联系家属,切勿放任不管;

不逃避责任,若因未尽义务导致同饮者人身损害,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佳节团圆本是幸事,平安健康才是根本。愿每一位市民都能文明饮酒、尽责相伴,让春节聚餐充满温情与安全,远离法律纠纷与意外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