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多数国家都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重器和利剑,法治的精髓在于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遵照执行,确保国家有序运行、人民安居乐业。倘若国家法律不被执行尤其是不被行使监管职权的政府部门执行时,那么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即法律赖以存在的权威势必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造。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使具有终局性的审判权力,担负着国家法治道路上“守夜人”的角色;多年来,沙市法院始终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坚守着最后一道法治防线。近日,沙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依法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本案中,沙市区锣场镇某村委会与荆州市某生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8日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位于长湖围堤内的50余亩农用地出租给该公司使用,租赁至2023年3月8日。在经营承包期间,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该宗土地上种植林木、加固鱼池池埂、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2017年12月28日,被告沙市区某行政机关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拆除鱼池池埂加固部分及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并停止养殖、种植等行为,已养殖或者种植的,逐步退养、退植;此后该公司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沙市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长湖围堤内非法种植的林木、加固的鱼池池埂、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仍然存在,遂于2018年8月10日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但被告一直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违法状态延续至今,沙市区检察院遂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沙市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公司在长湖围堤非法种植林木、加固鱼池池埂、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由主管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因被告未正确履职,沙市区检察院于2018年8月10日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在两个月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但截至沙市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前,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仍未被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该公司违法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在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的程序后,依法具有强行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被告作为行政机关,该法律条款规定的“强行拆除”既是赋予其行政执法权,也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该公司发出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但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主动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未履行其“强行拆除”的行政职责。事实上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致使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持续损害河流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防洪安全,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判决确认被告作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的通知书》,未依法履行强行拆除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强行拆除的法定职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依法治国必须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有担当、有作为,营造政通人和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奠定坚实的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