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双方结婚了,就要一起面对困难,有福同享有难同当。那么当丈夫在外以个人名义借款,妻子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让我们来看一下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吧。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原告朱某一纸诉状将毛某、陈某夫妻俩告上了法庭,起因还要追溯到2015年,毛某、陈某夫妇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当年12月24日,丈夫毛某因工程周转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朱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息12%,担保人刘某某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三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并未署名妻子陈某。自2019年6月24日起,毛某既不偿还借款本金,也不支付利息,后原告朱某多次催要未果,形成诉争。
案件办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审理,深入了解案件实际情况。经查明,该笔借款系用于公司工程周转需要,而毛某之妻陈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协议》虽是毛某、刘某与朱某签订的,毛某之妻陈某并未参与借款,但该笔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故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毛某、陈某需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承办法官向陈某夫妇释明法律,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进行了有效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毛某、陈某夫妇承诺会按期偿还借款。
法官后语
夫妻双方的权益既相互交织,又相互独立。夫妻间究竟什么债务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呢?一般认定以下六种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的债务;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双方支付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在夫妻一方是债务人的情形下,为了避免另一方“被负债”,建议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在对外发生借贷关系前,夫妻间也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夫妻一方对外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且这份协议必须要让债权人知悉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另外,作为债权人,在借给有配偶的人钱时,应该询问一下是否为夫妻共同借款,并且保留相关证据,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加一层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