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平台被泄漏、出卖的风险加大,侵犯个人信息案件呈现频发、多发态势,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公民,不仅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伤害。有力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地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统一司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近日,沙市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在该案中,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袁某某于2016年3月至7月间利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大量搜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存储于本人电脑、手机、QQ邮箱等载体,并向全国多个省、市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下线发送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十几万条到几十万条不等,非法获利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其中被告人袁某某未出售牟利)。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等5人以非法方式获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等5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卢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两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到4万元不等,对被告袁某某判处罚金2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赃款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