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法官细心察觉促和好

2018-02-22 10:04
来源: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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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十年,相识十三年,我从一个青春女孩变成一名中年妇女,怎么就从当初的穷追不舍到婚后的形影不离再到如今的法庭对质,时间啊到底发生了什么...”

看到妻子周某在法庭上泣不成声,丈夫王某停止责怪不禁投来关切的眼神。

负责该离婚案件的审判员赵庭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二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也都在为能给小孩家庭温暖做着最大的努力,只是因两人长期分居、缺少沟通和交流而导致误会迭迭最终走到对簿公堂的最后一步。同时她注意到二人虽有“孩子”般的争吵,但言语间仍难掩关心爱意,因此在最后判决中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不准离婚。事后还当作“知心姐姐”一般,对二人动之于情晓之以理,进行耐心规劝。

 最终,夫妻二人在耐心调解过程中表示会收敛自己的脾气,学会相互理解、包容和承担责任,让孩子能真正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发生矛盾主要是由于双方沟通交流较少造成,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彼此有了误会和隔阂,对彼此造成一定伤害,但只要双方理性对待、互相宽容、不计前嫌、妥善沟通,便能及时化解矛盾。

常言道,“生儿育女,人生喜事”。儿子王小某是两人爱情的结晶,双方理应倍加珍爱,共同抚养小孩长大成人。若遇到一些问题、发生几次争吵就轻易离婚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小孩的不负责任。本院不愿看到一对恩爱的年轻夫妻劳燕分飞,更不愿看到尚小的少年失去家庭的温暖。因此,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请,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涉及个人隐私,故本案相关当事人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