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动产另案查封 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2018-06-26 10:46
来源: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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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月向朋友潘某借款30万元,借期四个月,月利率2%。借款期限届满后,凡某未能还本付息,潘某遂将凡某诉至沙市法院。经法院判决,凡某应向潘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凡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潘某于2018年1月向沙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敦促其按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不仅没有履行义务,还跟法院玩起了“躲猫猫”。执行法官电话联系凡某还款,其均说无钱偿还,之后就再联系不上,也查找不到他的行踪。 

不仅如此,在执行法官尝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发现其身份证信息有误无法实现有效查询。执行干警遂前往其户籍地所在地进行核查,证实该被执行人存在更改年龄记录。在公安部门协助下,执行干警终于准确定位到凡某真实身份信息,查询到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另案于2014年查封,本案属于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一个个无可奈何的查询结果,执行法官并未放弃该案的执行,经常联系申请执行人及审判阶段的主办法官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行踪。  

然而截至本周,案件已即将满六个月执行期限,即便执行法官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案件依然未有明显进展。且经法院查询其名下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应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多一份信任和耐心,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会用尽自己的“洪荒之力”,决战决胜“执行难”,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广大被执行人为了自身前途,为了家庭幸福,讲诚信,重承诺,积极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