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环境公益诉讼再发力

2017-05-25 10:00
作者: 魏玖斌    浏览: 430

    近些年,在现代化的推动下,中国的工农业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不断地把废气、废水、废渣、垃圾、各种有害化学物质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排放到环境中,破坏了环境的生态平衡,使环境发生了对人类不利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危害到人体健康。当前,中国的环境污染呈现出污染范围广、程度高、影响深远等特点,而且由于缺乏监管、追责机制等因素,导致环境污染的控制成为一大难题。但是现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力,将有力打击环境污染行为,从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

    继荆州市第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之后,5月3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荆州市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该案已经宣判。

    在该案中,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13日,被告刘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行政许可证,未向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没有安装建设废水污染物防治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在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村八组98号出租屋内擅自开办金属电镀表面处理加工厂,并将金属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1000吨电镀废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该加工厂北侧路边的沟渠中。2015年5月6日,荆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对该加工厂外排口水体进行采样检测时,发现其重金属铬和锌分别超过国家标准2.54倍和3.15倍,遂当即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同年5月13日,荆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对该加工厂进行查封时发现其仍在违法加工。于是,再次对该厂外排口水体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重金属铬和锌分别超过国家标准6.84倍和34.2倍。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对电镀废液未经处理,非法排放,污染环境,造成公共环境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因其违法排放电镀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202050元,用于修复被告刘某某在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村八组98号出租屋内开办金属电镀表面处理加工厂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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