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法院与市交调委联合调处一起两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

2012-05-0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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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上午,沙市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超军如往常一样提前来到办公室,投入了新一天的工作。突然,电话铃声响起,原来是荆州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席调解员彭德江律师的来电,请胡超军对一起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调解进行监督和指导。胡超军放下电话后,立马前往交调委。

胡超军赶到交调委后,向彭德江询问了事故经过和一些具体情况。2012年3月11日20时左右,胡守业驾驶小型轿车沿跃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柳垸一路交叉路口东5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徐汝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载余丹、余梦蝶)在道路南侧发生碰撞,造成徐汝娇、余梦蝶死亡,余丹伤残的严重后果。经交警认定,胡守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特向荆州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索赔方对交调委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所怀疑,所以请求法院能够介入参与调解,这才找到了胡超军。

由于死者家属情绪较为激动,胡超军不得不首先进行安抚工作,向双方承诺法院会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指导调解工作,情绪慢慢平静下来后,面对死者家属要求赔偿一百多万的要求,胡超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家属详细解释了相关赔偿金额事宜,最终双方同意将赔偿金额定为97万余元,除之前赔偿责任人给已付的受害人医疗费127000元及死者丧葬费30000元和赔偿款10万元外,赔偿责任人承诺剩余款项用其房产与保险理赔款赔偿。面对房子的过户问题,死者家属再次提出质疑,担心房子已经抵押或者难办过户,面对疑虑,胡超军通过电话联系上了相关部门,并拿到了房产证明,证实了房产的所有权的确为胡守业所有,家属这才放下心来,并于当天上午11时在交调委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索赔方担心协议缺乏强制力,胡超军向其表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说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可以做出确认决定书,该确认决定书与其他法律文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死者家属对此建议连连称好,于当天下午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当即受理,及时确认,从受理到确认,仅用了一个小时。

“是您打消了我们心里的疑虑,让我们能够安心的执行赔偿协议,真是太感激您了……”家属拿着确认决定书,握着胡超军的手激动地掉下了眼泪。目前双方当事人持法院作出的确认决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胡超军表示,目前法院推出的诉调对接机制是为了适应当前利益诉求多元化的需要,所受理的大部分司法确认案件都做到了“当天受理、当天确认、当天送达、当天结案”,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我们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灵活的处理各类案件,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