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处非法采矿,助力长江生态保护

2019-04-22 15:16
来源: 研究室
    浏览: 1254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视察三峡大坝时指出:“要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的重要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落实党中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沙市法院坚持忠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在沙市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非法采矿犯罪中,被告人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于2018630日、78日、712日夜间,指使“精华518”货船(实际控制人为薛某)船员在荆州长江盐卡港水域附近擅自采砂三次,共计4228.84吨。每次采砂前,薛某经与林某及被告人王某联系后,由王某负责安排码头工人卸载盗采的河砂并存放于码头,以待日后销售获利。201871210时许,公安机关在码头检查时,查获上述非法盗采的河砂。经认定,盗采的4228.84吨河砂的市场价格为7527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船只“精华518”货船,变卖了扣押的4228.84吨河砂(所得价款10.4万元,现暂存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专户)。被告人薛某、王某分别主动缴纳了长江环境修补费18万元、2万元,共计20万元。

沙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王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保护法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在禁采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75273元,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采矿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系法非法采矿的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协助被告人薛某非法采矿,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的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薛某、王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长江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扣押的涉案河砂变卖款人民币10.4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薛某、王某缴纳的环境修复款20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并专用于长江环境的修复整治。“精华518”船舶上用于采砂的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拆除并没收,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