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成年犯对事物的认识能力不强,易受外界影响,盲从性、随意性较大,可塑性强,犯罪后易于接受改造,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并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2016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戈某因被害人李某在网络上对其言语骚扰而心生怨恨,遂以见面为由约被害人李某在荆州市沙市区宝塔湾公园附近见面。在此期间,被告人戈某邀约冯某某等人(已另处)前往宝塔湾公园教训李某。当日17时许,李某如约到达宝塔湾公园与被告人戈某见面。见面后,被告人戈某指使冯某某等人对李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戈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戈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戈某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戈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认为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从被告人戈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可以看出,父母对其疏于管教,其主观上法制观念淡薄,加之交友不慎,是其犯罪的诱因,面对纠纷不能自控是其犯罪的根源。法院希望被告人戈某能切实反省自己的罪过并牢记教训,严格自律,增强法律意识,谨慎交友,好好学习,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有益于家庭社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