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如何应对网络舆情的压力

2013-12-18 12:00
来源: 全省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征文
作者: 阮书伟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形式。

一是新闻跟帖。这是发表网络言论较简单、常规的方式。门户网站对热点案件进行报道或转载后,会有关心案件进展的网民追踪跟帖。在各种议论中,符合和表达多数人心愿的意见,经过早复跟帖与发帖,逐渐成为主导性意见并很快扩散,最终产生感染力和影响力强大的网络典论。在此过程中,原始新闻的真实性、方向性和基本态度对网络典论的形成具有导向作用。

二是网络论坛。论坛是相对固定、集中发表网络言论的特定网络场所。据人民网报道,中国社会正涌现出一个关注新闻时事、主要通过网络论坛直抒胸臆的“新意见阶层”。有“天下第一坛”之称的人民网“强国论坛”,注册账户83万个,聚集了一大批关心时政的网民。¹

三是博客。这是近年增幅最大的言论载体,有42.3%的网民开设博客或个人空间,用户规模已达1.7亿人。博客是网络空间中的私人领地,但同样可引起广泛关注。

四是网络典论与传统媒体的交替影响。传统媒体更多地代表新闻从业者的专业立场,网络典论则更具“草根”气质,里面有很多朴素、原生态的群众情感,两者并非绝对吻合。但如果传统媒体与网络公众的声音取得一致,就会形成同质性很强的社会典论,对司法形成更具实质性和震慑力的影响。具体途径有两种:其一,互联网始发案件报道,网民持续发贴、跟贴表达意见或在论坛激烈讨论,引起传统媒体关注并介入其中进行深度报道。其二,先由传统媒体报道,然后引起网络的广泛讨论。深圳机场女工拾金案、邓玉娇案、杭州庵车案在传统

媒体报道后,众多门户网站开辟专门网页供网友讨论交流,迅速成为网络热门话题。法律专业人士与网民、新闻界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职业背景,同社会典论多是有分歧的。但如果包括网络舆论在内的社会典论得到专业人士认同,如法学教授的认可性评论或出具法律意见书,那么,心存疑惑的社会受众很容易做出一边倒式的判断,而不论究竟是偏离还是遵从了事实。

(二)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的思路

涉法网络舆情事件的发生尽管存在较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但总体上也有一定的思路可循。

1.当事人身份较为特殊。当案件涉及国家官员、社会名人或者富人群体等,由于当事人“身份”特别,自然容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如杭州“5•7”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被网友冠以“狂妄冷漠的富二代”,由于被贴上了这种身份标签,于是引起网民广泛关注,直至触发网络舆情。还有,“邓玉娇案”中被害人(死者)被冠以“胡作非为的恶吏”,也莫不如此。

2.案件具有典型性、敏感性。

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每天成千上万,但绝大部分属于那种“常规”案件,引起不了网友多少兴趣,能激起网友“兴奋点”的大多是那些新颖、奇特、首发或者具有一定敏感性或是认为与生活情理有冲突的案件。典型的如广州“许霆案”。再如浙江湖州南浔“临时性强奸案”,法院判决书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作为量刑的减轻依据,本来“临时起意”如同激情犯罪、偶发犯罪一样,是具有刑罚学意义的概念,表明罪犯主观恶性可能相对较小,对审判量刑有一定参考意义。由于被一些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网民误解成“临时性”强奸,结果导致网上热炒。④

3.司法领域发生的负面个案。

司法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备受社会公众关注和期待。司法审判领域发生的某些负面现象,如法官作风不端、行为不检点,甚至贪赃徇私、枉法办案等一旦曝光,很容易在网络蔓延开来,引发广大网民的声讨和热议,甚至以偏概全地对整个司法提出质疑。

(三)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内容

一是时司法判断的压力。司法权系一种判断性的国家权力,是以主观认识客观的具体活动,必须以内在或

外在的各类信息作为判断基拙。在汹涌激荡的网络思潮面前,法官不能亦不可能不闻不问、无动于衷。网络典情的规模之巨、声势之大,使人容易产生从众心理。º经过网络舆情的引导,社会典论快速形成主流,越来越多的社会言论又对主流典论进行加固,由此产生社会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看法。这些观点和看法,毕竟不以严格法律程序查核的事实为基拙,民众的价值判断与司法专业判断也难免有区别,法院裁判结果也可能与网络之声不尽一致甚至背道而驰。司法在做出判断前必须掂量或估计这种反差造成的后果,不可避免地对判断结果产生影响。

二是对司法公正的压力。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程序公正保障下实现实体公正,是人民法院追求的价值目标。审判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案件事实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法来确认。网络典论迫切关注的是结果的正义,对法律规定的诉讼阶段、审判程序则不大关心或不甚了解,仅对最终审判结果有强烈的渴求意愿,期待能在最短时间内得到确切答案。网络典论对程序公正的相对忽视,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网络典论对诉讼程序的一些细节问题,尤其是法官司法行为失范、审判活动不严谨,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网络风波。

三是对司法公信的压力。近年来,很多实例表明,由于网络的口水效应、眼球效应、少数人操控效应、局部事件放大效应,使一些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通过网络的无界传播,特别是极少数人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恶意炒作,吸引了大量网民关注,最终演变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对司法公信和法院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基于好奇,笔者对所在法院的 34 名法官做了一次心理压力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所有被调查者认为法官并未获得社会的一致好评;94%的被调查者认为心理压力较大,其中认为压力来自民众舆情和社会舆论的占88%,认为部分民众对法官不理解的占 39%,认为部分媒体报道是在未查明案情下的占71%;48%的被调查者认为在舆情之下制作判决书的难度加大。

二、舆情压力存在的合理性

网络为民众关注司法创造了现实平台。

尽管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审判天然具有侵犯性,某种意义上两者甚至是相互排斥的,但从根本上来说,两者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都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两者均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必要因素和有效手段。“作为共同维系社会治理的两个基本要素,司法和传媒的关系不应是对抗,而是协调和衡平,两者的相对独立只能服务于社会公正的最终需要。”⑧

司法的使命在于保障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正反映了网络舆情所蕴涵的主流民意。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关注,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切,包含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如果说司法审判是让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途径,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公开报道和舆论监督,则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表达和彰显,并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实践表明,网络舆情对司法个案法律适用的质疑与追问,往往能对良法的催生起到催化作用,⑨由此推动法治的进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具有衡平协调的内在功能。依法裁判固然是司法的首要原则,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并不就是严密对号入座的,往往需要法官运用利益衡量作出价值抉择,“即根据社会对相关问题所持主流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权衡”⑩。这一过程当中,司法审判需要合理吸纳包括网络舆情在内的社情民意,以保证裁判结果具有更强的社会可接受性。“民意是司法判决获得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

网络舆情尽管在很多场合表现出非理性,但其所展现的公众道德观和朴素正义感,往往蕴涵和彰显着社会通行的正义观和价值观。“

在任何社会司法公正都要反映民意,因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公众对是与非、善与恶都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判断,如果司法的裁判与公意完全背离,则很难说是完全公正的。”

司法裁判只有得到了民众的感情认同,才能赢得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道义支持。尊重和借鉴网络民意,还有助于防止和矫正司法的高度职业化所带来的偏差,增进司法民主,防止裁判脱离实际。借助网络舆情,可使职业法官以普通民众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方式明察事理,以社会情理补充法律规范形式合理性的不足,进而在法律程序内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网络舆情还是“送上门的调研”,把网络舆情所反映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转化为改进司法作风、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举措,能够形成促进司法审判质量不断提升的持续性动力。司法审判的合理运行有赖于包括网络舆情在内的恰当监督。网络的迅速发展,为民意进入司法和民众参与司法提供了新的途径。

网络舆情因为公开报道和公众评说而天然具有制约司法审判不公不廉的功能和作用,对司法审判无形中构成一种司法体制外部的监督力量。恰当的舆情监督,有助于促使法官理性地去思考和裁判案件,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防止司法恣意和专横,促进司法审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舆情监督的积极作用还体现为防范和排除权力、人情等因素对司法的干预,净化司法环境。另外,网络舆情不仅是外部监督,也是“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加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建构司法权威的保障力量”。

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是靠公开来彰显和支撑的,而舆情监督所做的恰恰是把事实公之于众,为实现公众知情权服务。司法审判通过能动地运用舆情监督,能够及时发现自身工作存在的不足,并通过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

三、法官该如何面对舆情压力

从法律理论和司法审判上讲,法官必须服从法律,但现实的复杂性却赋予了法律一定的社会承载功能。这一点在面对舆情压力上尤为显著,它既要求司法审判服务民众,又追求民众认同司法。对此,法官可通过完善判决书,法院可通过引导舆情,帮助法官直面舆情,积极减压。

(一)分析环境,完善判决书

解法律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发表对法官判案的意见,而判决书中似乎不充分的判决理由更成为众矢之的。作为民意首当其冲的判决书的制作者,法官自然考虑从判决书的完善上减缓压力,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我国的判决书从结构上看是典型的形式三段论推理,即,认定事实、判决理由、判决结果;从内容上看显得有些头轻脚重,即,重判决书认定结论的陈述,轻判决理由的论证推理。一份能让民众看得明白、说得清楚的判决书应当是法律事实认定清楚、判决理由充分和判决结果清晰。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均从具体措施上做过探讨。①

笔者在此也谈判决书的完善,但侧重在对制作判决书的环境分析。

1. 判决书预期受众的变化

对基层法院法官来说,他们是在给当事人写判决书,是在给普通民众制作普法教材。他们在判决书中的说理实际上受到了将当事人和普通民众当作预期受众对象的影响,判决书的制作首先力求让当事人看个明白,翔实、精细的论证,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在更多的时候只会让他们更不清楚、更糊涂。不过,从《孝经》案和捡钻戒案,我们必须看到,作为判决书的预期受众已有所变化,案件当事人及关心案件进展的民众不能再用普通形容了,他们中有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的律师,法学院的教授,专门负责法律案件报道的记者,还有法官和检察官。这些变化首先源于案件类型的日益复杂,如金融类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诉讼标的额巨大的商事类案件等②;其次源于法律学术的发展,法学院的师生们和法院的法官们对法律发展的推动都是站在司法实践肩膀上的。③

2.判决书主要功能的社会性司法判决书最主要的功能应当是社会的,是为解决纠纷提供一个合理的说法,并在情况可能的情况下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种引导。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判决书中都有体现,只是在前者看起来更显著。受遵循先例原则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制作司法文书时,往往会注意裁判对未来案件的可能影响,特别是在那些具有开创或典型意义的案件中,他们会有创造规则的考虑,因为他们面对的不仅是纠纷解决的问题,还有规则之治的问题。与遵循判例原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适用法律,尽管大陆法系法官在撰写判决书的时候严格遵循此原则,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总会有解释、推理。这种释明首先是对当事人的,其次是对普通民众的,目的是力争实现个案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合一,判决书中除了法律适用无误外,更要彰显公平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民众的情感认可。

3. 区别看待判决书中的事实和说理笔者认为关于判决书中事实和说理部分的是否完善,与社会或民众是否在某个问题上达成一定的共识有关。如,中国民众都提倡发扬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当《孝经》案被报道后,普通民众对此案是拍手称快,认为该案判决用司法巩固了公序良俗,给道德危机注入了一针强心剂;而当捡钻戒案被报道后,绝大部分民众认为该案至少“提醒”大家“今后碰到别人的物品掉了之后你不要管”,这种解读无疑会导致社会道德的退步。因此,在那些争议很大的案件中,可能再多的事实、更详细的论证也未必见得更有说服力,至少对那些有共同先见的人不具有更强的说服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验也表明,

4. 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公信力。 舆论对司法的冲击,不仅仅体现的是民众“情理”与司法“法理”的冲突,归根结底来源于民众对法官职业素养和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尤其是近年来,法官腐败案例频出,对司法的权威和法官正义形象造成严重影响。 而一旦民众对裁判者本身或司法体制产生质疑,即使裁判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也很难取信于民。 因此,在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网络舆论的同时,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就法官个人而言,良好的职业形象取决于自身过硬的廉洁自律意识、扎实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司法公正”坚定不移的信仰和追求。而司法公信力要获得提升,除了体制和价值层面的因素外,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既是改善司法环境的迫切要求,也是司法活动赢得社会信任与理解最直观有效的途径。

总之,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正义的追求和实现不再仅仅是少数人的职权活动,而是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展现在公众面前,成为公众生活的一部分。司法与网络舆论博弈的过程,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理性与公众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相互冲撞溶合的过程。“法律人要扭转舆论直接干预审判的局面,首先还是要使审判本身具有很高的学识水准,富于智慧, 并经得起合法性检验。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广大公民才会逐步把舆论监督的重点从提高音量转向培养眼力,以“肃静”而不“回避”的姿态,来仔细审视量刑尺度在个案中的运用以及相关的理由说明。 ”一些判决书之所以特别冗长,恰恰是因为在一个缺乏共识的社会中,这样或那样的判决没有说服力。[7]而对那些争议不太大的、对一些尚未达成一定共识的案件,更多的事实和说理才会增加判决书的说服力。

综上,法官应当根据自己的预期受众、社会对案涉焦点的共识度、想要达到一个何种社会效果及文中未提到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其他外部环境因素,或侧重详尽事实、或加强说理论证,有选择地完善判决书。

(二)把握规律,引导舆情

2009 年 10 月《台州中院执行案件与拍卖行四六分成》一文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予以回应,以正视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错误、感谢社会各界对法院监督开场,以调查、核实、纠正等做法,最终平息了这场舆情风波。笔者不清楚台州中院在处理该事件时有无及如何引导民众舆情风向,但台州中院第一时间直面错误、积极回应的做法足以让笔者确信,台州中院至少在处理问题之初是在积极引导舆情的。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判活动中除了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与民互动外,还可以通过分阶段引导舆情和建立舆情危机应对机制的措施,实现有效引导舆情。

1. 把握舆情规律,分阶段引导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遵循着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这在舆情发展上具体体现为,民众发出的声音不是只有一种,不同的声音之间会有碰撞,舆情总是在有序中发展,不管什么舆情总会走向消失直至有关下个事件的新舆情产生。法院在引导舆情中,应当把握并结合舆情发展规律,分阶段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引导。笔者以有关学者对“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舆情的发展数据①为蓝本,将民众对事件的关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媒体报道后,相关职能部门介入之前;第二阶段,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调查期间,各种有关当事人的信息被挖掘时;第三个阶段,相关职能部门倾听民众声音,进行公关直至问题解决。法院在舆情发展第一阶段如何作为,见下文的舆情危机应对机制内容。到了第二阶段,法院应当主动公布案件法律事实,引导民众从自己认定的事实中走入用法律认定的事实中。北京法院在捡钻戒案中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捡钻戒案于 2010 年7 月 28 日被媒体报道,随之而来的民意多数是对判决书、法官和法院的负面言论。2010 年 7 月 30 日该案的承办法官通过正义网对舆情做了一个回应,将原告和被告在遗失戒指和捡到戒指的举证情况做了一个说明,并告诉民众,如果被告在承认捡到戒指而质疑该戒指就是原告所丢失的那枚时,应当举出相关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因此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没有问题。[8]法院的及时回应,将民众的关心从自己的先见拉入到用证据说话的事实中,随后天涯网上的网民对该案的关注就分成三种阵营②,其中对判决书支持和尊重阵营的扩大应当归结于法院及时将案情公布于众。到了第三阶段,在搜集、调查的基础上,法院应当发出温和的、权威的声音。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在相关现象区域里,某一种新思想、见解或欲求,都有可能改变全局的状态。媒体或者权威主体在此阶段介入,发表一些有影响力的报道或言论,可以使民众的态度、意见与之靠拢,还可使相关舆情由原来纷杂、无序的状态走向有序的状态,几种主导性意见分支会越来越清晰③。另外,问题得到解决后,民众的关注度自然会下降,加之新事物的出现,民众的吸引力就会完全转移到新事物上,对旧事物的关注逐步消失。《孝经》案和捡钻戒案先后在 2010 年 6 月初和 2010 年 7 月尾被媒体报道,但自捡钻戒案之后,民众对法律案件的关注,马上从《孝经》写入判决书转向丢掉捡到的钻戒后是否应判赔原价的焦点上。自此新旧舆情发生交替,旧舆情消失,新舆情产生。

2.从监测到反馈,建立舆情危机应对机制本文中的舆情危机应对机制是法院为了达到引导民众了解真实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院内外建立的用于科学处理舆情的一种良好关系。笔者研究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对“电影门”舆情危机的处理①,发现该院的作为实质上就是一次舆情危机应对的真实演示。具体讲,舆情危机应对机制由监测、预警、公关和反馈四部分组成。舆情监测是及时发现、备案与司法审判相关的信息。当前与司法审判相关的舆情主要有三类:一是对重大、热点案件的正常关注,二是对司法腐败、不公等负面事件及司法突发事件的关注,三是别有用心地借个案对司法制度的恶意攻击。发现、搜集、备案舆情应当做到及时②、全面,还应当对各种舆情进行收集和精编③,供法院上下在最短事件掌握事情发展动态。

舆情预警是按照民众关注度的高低、事件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将舆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每级预警发布后,除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外,还应向社会公布直接向法院反映信息的渠道,组织人员对事态发展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强度,定时向社会发布调查情况和进展,并通过有影响力的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报道。舆情公关是整个机制的对外窗口,是处理舆情危机的关键环节。

在“电影门”事件和“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中,兰溪法院的公关效果明显好于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兰溪法院第一时间在当地的一个论坛上与民众对话,而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在纪委首先面对民众之后才借用报纸进行公关④;后果是,兰溪法院的做法得到了绝大多数民众的认同,南京江宁区房管局的公关无效。从上述案例可看出,公关主体、公关时间、公关媒介的适当与否,无不反映出解决问题的诚意,无不体现出舆情引导的效果。舆情反馈是整个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是检测危机处理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民众对司法审判活动是否有更多认知、法官判案压力是升是降等方面的技术手段。通过民众反馈回来的信息,法院可以更好地完善舆情危机应对机制,更成熟地引导舆情导向,力促民众、媒体与司法审判的和谐。

结语

司法审判不仅仅是用来解决纠纷,更是用于通过解决纠纷来维护法律所宣示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判决书是法官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承载体,当民众用先见取代法律事实对审判活动发表自己的看法时,法院应做到不捂盖、不躲闪,要面对、要引导,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完善判决书、建立舆情公关机制等措施,在引导舆情的同时,减缓法官审判案件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