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守护正义的使者

基层法院职业保障随想

2017-03-01 12:00
作者: 杨燕


一、前言

    2013年,盛夏,大汗淋漓的我从快递包裹中拆开《谁来守护公正》,快步穿梭于楼群之间。彼时我初出茅庐,既未身怀绝技足以笑傲江湖,亦未有高人指路乘风破浪,但在法律的帝国里却从来不曾孤独,“风云变幻,总统更替,但他们终身任职,守护宪法;公权失序,民意汹涌,是他们构筑堤防,捍卫法治”,坚信共和国的法治也可以如书卷般气贯长虹、恩泽众生。尔后,岁月蹉跎,人生辗转,从律助到审助,各中滋味,五味杂成,两年前的我面临的是“仓廪实”的问题,而现在更加注重的却是何为“知荣辱”,法律界的各行各业,似乎都那么荆棘丛生。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前辈们说他们是奠基石,我们是改革成果的见证者,将来也会是改革成果的享受者,而我们,依旧在平凡的岁月中旁观着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变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全方位改革作出部署,2014年6月中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14年12月湖北省在四地开始试点,2015年全面铺开,雷厉风行,硕果累累。与此同时,强调保障律师的权利,选拔优秀的法学学者、律师进法院队伍也从制度上予以肯定。法治欣欣向荣的顶层蓝图已经铺开,留给我们的是政策落地的深思。

    为什么要深思,因为我们不断被北京昌平法院、十堰中院等事件冲击视听,也在网络见证各地中院、高院精英法官的离职,他们不断发声,不断用行动说明潜在的问题,更清楚的事情同样发生在我们身旁,对于他人的事无从谈起,仅对自身所处的基层法院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我们所面临的环境

    (一)宏观面

    1、政策环境

    基层法院法官对政策的最大感受是什么,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积极的如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司法干预,消极的如片面强推责任制,对保障怠于落实等等,但我们都知道,政策已经开始实施,必将长期推展下去。

    让我们来梳理一下政策面法院司法改革的进程现状:(1)2015年5月26日湖北省《法院试点实施方案》公布,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法官员额制遴选、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的确定,二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包括健全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三是健全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包括各类人员的工资薪酬确定、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法官延迟退休制度,四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省级统一管理机制,包括分设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和惩戒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省级统一提名法官制度、探索建立与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干部管理制度、全省法院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上划省级统一管理、建立法官跨区域履职保障制度、全省法院机构编制和人员省级统一管理,五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包括统一经费保障机制、统一财物管理机制。

截至目前,落实最到位是法官员额制遴选、法警人员薪酬调整、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其次是司法责任制。对法官及审判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因部分法院尚未确认人员成分也无法推行。目前只是确认法官员额人数,减少了法官人数,而相应的法官为首的审判团队尚未建立,员额制法官承担大量案件的同时面临无人可分担的局面,社会矛盾的焦点也越来越集中到法官手上。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薪资调整方法也未出炉。


    2、社会环境

    自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作为方针政策在社会广为宣传,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持续关注,从连续的冤假错案平反,到屡见报端的司法伤害个案事件,再到如复旦投毒案、北京雷洋等个案的持续报道,使人们对复杂的司法环境有了最鲜活的认识。

    在这里不得不说,在当今新媒体时代环境下,媒体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报道。为了博取眼球,争取利益最大化,满足公众猎奇心理,部分媒体不满足于追求案件本身的价值,而是对案件情节进行大肆炒作,导致对公众产生负面的舆论导向,更有甚者,影响了公众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这不仅有损法院的独立审判,且在很大程度上给法官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媒体承载着以道德为价值理念的正义追求,以道德作为社会正义的评判基准,司法则秉承法律正义为追求公正的价值理念,以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评判基准,法官的裁判标准却因法律的唯一性而具有相对确定性,媒体宣扬的道德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内心良知,从而使法官陷入选择道德正义与法律正义的两难境地。

    除了媒体,法官来自周围环境的干扰与压力也不容小觑: 系统内的影响、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不当处理方式、案件处理方式的是与非等等。法官就像大海中孤独的灯塔,经历风霜雨雪,坚守正义前方,这对法官要求是理所当然的,纵观各国法官制度也是如此,为何外国法治信念植根于人民内心,而我国法治现状仍需改善,法治的要求与落差到底是来自于法官本身还是其他,是我们不得不久远思考的问题。


    (二)微观面

    1、员额制单边进行的困境

    在各地法院纷纷进行员额制遴选后,员额制法官成为法院审判主力,将承担全部案件处理任务,根据相关配套规定,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建设,将是破解案件审理的利剑,而就目前的进展,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很可能异化成法官负责的单兵作战,理由如下:一、在片面推进法官责任制得同时,不提高或改善法官职业保障,使法官成为名誉上的称呼,对审判辅助人员等其他人员积极工作,努力上进毫无吸引力,客观上助长了消极情绪怠工,使法官工作任务无法分摊;二、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本来编制就少,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本来就不够,按法官员额人数无法保证配套审判团队建设,实际员额制的效果无疑是强令法官个人负责;三、利用外聘人员解决人员问题存在缺陷,在基层法院正式员工待遇不高的前提下,聘用制所出酬劳更低,人员流动性更大;四、员额制法官也不可能全部投身于审判工作去,法官分布在不同的年龄阶层,常年从事领导职位的法官再进入审判团队很可能流于形式,这实际上就是法官人数的双重削减,导致真正办案法官比员额制人数更少,案件更加堆积到个别法官手中,造成司法效率低下;五、员额制法官遴选后削减下来的之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如何切入法官助理这个角色有待商榷,放弃遴选的法官之前可能是很多入额法官的上级,如何让上级给自己“打下手”,恐怕实践起来也不容易,一放了之,审判辅助人员也是双重削减,也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2、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缓慢与单薄

    与责任制、员额制相比,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却进展缓慢,职业薪酬方面,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和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薪酬变动按湖北省实施办法需报方案于国家批准后才能落实,实践起来过程缓慢,反而是司法警察薪资待遇率先解决,这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法官积极性。对于津贴以及乡镇工作补贴,有些基层法院也没有执行,而理由各有不同,但大多是与当地其他行政机关享受政策作比较,因为其他乡镇派出机构没有,所以我们也没有,地方政府不同意等等,这些都间接的反映出改革中的种种惰性。

法官职业权利改革方面,分几点:首先是法官非经正当程序不受处分、指控,不得被处分;其次是防止不正当干预法官审判,保证独立审判机制;最后完善法官申诉控告机制。就第一点来说,主要出发点是保障法官不受非正常党政机关的影响无法办案,不受非常规的打击报复,第二点作为独立审判的要求理所当然,第三点完善申诉控告机制,有所创新。我们面临的环境没有变化,而且一直都是对保护法官强调的,并无明显区别,落实的关键在于配套措施如何落实,举例来说,要保障法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追究有待于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的实施,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就要保证对法官自身的经济、人身等各方面的支持与隔离,解决不了这些具体措施,不会有很好的效果。

    法官人身保护政策,仅从事后抚恤救济的角度,是完全不能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的,法官需要的不是受伤、死亡后的救济,而是要提高防范危险的水平,保障日常生活。法官延迟退休制度,借鉴外国法官工作年限经验,具有一定新意。

    以上可以总结出政策层面也是主要从经济等物质保障层面出发,保障结构单薄,保障措施缺乏操作性,为法官权利是否在新一轮改革中落实埋下隐患。


    三、如何看待保障法官及其辅助人员权利

    抛出这个问题作为单独一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种观念看法往浅关系到法官自己的切身利益,往严重的说关系法官这一职业的社会认同感,更加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依法治国的根本,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终极较量。

    改革进程中,普通群众包括一部分党政机关最不能理解的就是“自己的工作也是白加黑,五加二,也要承受巨大的压力,为什么自己就不能提高待遇,保障权利,法官就可以”一方面,他们把改革想得过于简单,就是涨工资,单纯的提高薪水,只能留住做事的人,却无法塑造一个为民为公的法官,保障法官的权利,实则在为每一个人的权利保障作贡献,一个缺乏职业认同感的法官,谈何利用职权实现他人公正?


    (一)保障法官权利就是守护正义的根基

    1、法官权利的来源——司法权根基稳固

    虽然我国宪法强调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但从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法律没有对保障独立审判的基本条件进行规定,没有明确法院在国家机器中的地位。改革启动前对法院的实行的是三头管理的体制,也就是法院既属于党口单位,即受地方党委管理;又属于司法部门,受政法委管理;同时也要接受上级法院的协管。换句话说,法官不但在人员调配、岗位晋升,甚至在工资发放、办公设施配备等方面都无法独立。在人、财、物受到重重牵制的情况下,弱化了法官独立审判权。改革启动后这三方面影响是否降低,无法窥其全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短时间明显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效果不明显,需要长久设计。

    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受理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更改为行政行为,扩大了管辖范围,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的现实意义在于,法院判决能够执行,即包括对行政机关错误行政行为的纠正,也包括行政权能够保障法院各项权利的顺利实施,为何司法权需要行政权的保障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和公信度在于判决必须可以实现,否则对于打官司的人来说无疑花费不小代价买了一张废纸,无论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需要实际履行,行政案件需要行政机关有勇于纠错的勇气,民事案件需要法院有强制执行的手段,尤其是后者,当发生冲突时,还往往需要公安等其他机关的配合,现阶段情形下如何朝着不是依赖行政权力而是司法权威的建立的改革才是法官信心的根源。

    2、法官权利的延伸——司法人才的吸引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优秀的司法人才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目前,我国法官职业的吸引力远低于律师、检察官等,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向外流动现象严重,有些法院虽然年年招人,但还是无法满足法院工作的需要。同时,法官群体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这些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看到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存在的如下问题:第一、法官职业的经济收入与律师行业相比要低很多,而担任法官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却远大于律师,很多法官在巨大的生活压力面前会选择放弃法官职业从事律师等工作,或是经不住金钱等诱惑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第二、安全保障方面的欠缺使法官职业风险较高,当事人基于判决不公等原因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的不在少数,一些法官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得不选择放弃了法官职业。第三、审判工作所面临的飞速发展社会环境以及日益繁杂的法律适用难题向法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某些法官自身能力不足,而法院又未合理保障其接受学习培训的权利,长此以往,法官在无法胜任自己工作的情况下会选择离开或是被单位辞退。

    留不住优秀的人才,司法进步就会无从谈起,如果法院留下的都是庸庸碌碌,得过且过混日子的职员,司法效率得不到提高,司法公正也很难实现,从长远来讲,留不住人才必将司法推向极其危险的方向。保障法官权利,留住优秀法官,给每一个当事人多一分公正!


    (二)提高权利保障的前提——提高职业准入的门槛

    1、提高职业准入门槛的必要性

    严把法官职业的准入关,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以及任前考核培训机制,切实保障新任法官能够拥有专业的职业水平以及高尚的职业操守,甚至于优于民众的道德水平。法官职业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特殊职业,法官通过审判各类案件,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纠纷,保护合法利益,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准入条件严格、进入程序复杂,从业人员在进入法官职业前要经受长期艰苦的学习和考验。因此,苛刻的法官任用条件和严谨的法官选任程序其实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也是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官,具有较高社会信任度和司法权威的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2、提高职业准入门槛“进与出”

    从近期的员额制改革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门槛的提高,可以看出改革是沿着精英化的路径发展。目前对于历史遗留人员问题,只能留待时间解决。提高职业准入的门槛,才能使高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待遇具有说服力。

    除提高“进”入门槛,更要严格“出”的门槛,对现有法官群体,要优中选优。针对法官的考核,应该注重道德水平上的衡量与业务能力评价并重。法官员额制并不是一粒终身药,要紧紧围绕法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展开具体的考核工作,保持法官队伍鲜活的生命力。


    四、如何保障法官及辅助人员的权利

    (一)权利保障研究现状及其缺陷

    1、目前法官及辅助人员权利保障研究现状

目前,各类研究文章将法官权利保障的归于三个方面:经济保障、身份保障、安全保障:

    “收入是一个人劳动价值的具体表现,没有合理的工资收入,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正确行使职责,那是违背人的基本需求的道义苛求。”司法职业者是法律人同时也是社会人,当司法者的薪酬与待遇无法让从业者有尊严的安身立命、养家糊口之时,司法职业的荣誉感也必将如沙漏中的细沙慢慢流失。如果说,法官检察官辞职转行,本身也是法律人才市场流动的体现。且从辞职法官检察官再入职的选择看,大多数仍然从事法律职业,如律师、国企公司法务等。这种 “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转行,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提升社会法律行业的专业性,并将良好的司法职业伦理导入社会法律行业,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而且在更普遍的意义上看,实现法律人才跨部门、跨职业交流,对于提高一个国家的法律人才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在细观之后会发现,从目前看,法官检察官向党政国企单位、律师行业流动较多,从国企、律师行业向法官检察官行业流动较少,这种单向失衡的法律人才流动持续下去势必出现 “劣币驱逐良币”,“自愿”留下的很可能是一些在岗找不到感觉、干事提不起精神,不会干、不愿干、不敢干的法官。

    为法官提供身份保障是维护法官职业尊严、增强法官职业信心的重要手段。我们应在法律层面进行严格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或组织都没有权利对法官进行处分。关乎法官切身利益的免职、撤职、降薪等决定必须在有充足证据证明其确实无法继续担任法官职位时,方可依照明文规定进行相关处置。在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同时,应加快落实法官长期任职制,使法官免受调离或免职的威胁,帮助法官全身心地投入审判活动中。

法官的安全保障包括两方面: 一是人身安全的保障。除了在现有的保险福利待遇下,法院内部必须做好足够的安保措施,定期为法官举行安全教育活动,使法官提高警惕,遇到危险情况时尽量避免受到较大伤害。还可以考虑在法院运作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为法官投保额外的商业保险,在其人格权、生命健康权等因工作行为受到伤害时,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二是职业安全的保障。要不断充实法官职业保险内容和拓宽法官职业保险领域。另外,赋予法官特殊的权利与地位,如合理范围内司法豁免权,有助于法官独立自主地履行司法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2、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

    长期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使得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发展阻力较大。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但目前我国仍未完全落实这一制度,一些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基于某些利益需要,不愿放弃手中能够制衡法院的权力。同时,单独提升法官职业的各项保障,难免会招致同样由地方财政负责开支的其它公务员领域人员的不满,因此在法院人事任免权、财政供给无法摆脱行政化、地方化束缚的情况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落实也将受到阻力。

    法官经济保障尚可依政策提高薪酬水平,法官安全保障却急需提高。目前针对法官直接的人生伤害案件频发,工作期间法官人身安全主要依靠法警日常秩序的维持,法警在法院中担当重要的角色。但法警的执法能力仍有不足,仍需要公安部门的协助,在美国,美国法警局是法官和法院安全的责任机构,法警局作为司法部内设一个局成立,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法警局下设司法安保署,负责全美范围内司法人员住所的安全保护,对司法公务员所受威胁进行评估。美国法警局保护对象不限于法官本人,包括法官下班后的家庭生活,措施包括:对法官进行持续的家庭安全评估、鼓励法官在家中安装警报系统,并给予补贴、最高院大法官安保服务等等。美国的法警制度是单独成立的机构,具有完明确的领导与职责,而我国的法警制度,依附于每一个法院存在,不具备纵向的机构力量,直接导致我国法警力量有限,对日益复杂的安保形式越来越吃力,而且孤立的法警力量,自身危险也得不到保障。


    (二)基层法院从业人员权利保障的侧重

    1、基层法院特殊的情形

    基层法院作为最大的保护群体而言,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一是机构设置分散,我国基层法院设有大量的派出法庭,派出法庭由于地理位置偏远,人员不足(一般也就五六人),其安全状况令人担忧,除派出法庭外,其他机构如执行局也有单独在外的情形,在法警人员本不足的情况下,安保责任落到法官及辅助人员自身,一旦出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二是人员组成结构不合理,首先是法警,目前大多从院校招聘,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平时的训练也不足,其次是聘用人员更加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后是法官本身,体现在法庭控制能力薄弱上,容易产生突发事件。三是追究机制失灵,现在基层法院遇到冲击法庭,威胁人身安全事件,普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对当事人过度的纵容,不仅使司法威严扫地,更加寒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心,如果顶真是一种错,又何必拿别人的错惩罚自己,从此耍滑头,老油条思想横行。四、基层法院法官待遇受地方经济制约,提升阻力大。全国各地基层法院法官待遇差别很大,当然有部分是因为案件多,压力大所致,但也有部分是受当地经济水平限制,导致案件多的情况下工资也低,一定程度降低了部分法院法官的办案积极性。深层次的原因,恐怕是财政制度的问题,在法院人财物统管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解决案多薪低的局面。五、基层法院受理范围相对较小,更加方便了当事人与法官的接触,不利于廉政制度的建设与安全的保障。圈子小,容易认识,如何构建基层法院法官的隔离保护措施,具有现实意义。

    2、基层法院职业保障制度初探

    在法律、法规对威胁法官人生安全的逐步完善下,基层法院首先要挺起腰杆执法,对扰乱法庭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及时处理,才能重拾司法的信心,才能给每一个人秉公执法的勇气与力量。除此之外,对法官反应的中点事件要密切关注,对法官的家人及亲属安全也要逐步纳入安保范围,我国《法官法》中未明确对法官家属进行保护,从立法层面应逐步加强。

    建立法官个人信息隔离制度,2005年两高颁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第六条规定,强化案件保密工作,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案情以及办案人员的通讯方式、住址等。实践生活中,法官信息泄露情况十分严重,法院日常管理中应该特别强调法官个人电话、住址的保密情况,明确需要特别保护的敏感信息,对该类信息进行隔离。

    普及法官人身保险及法官家属补偿制度。《法官法》第38条中对法官保险一笔带过,建议具体实践中未法官购买人身保险,对法官疾病、伤残、死亡的,给予其个人和家属经济补偿和其他帮助,在立法上明确标准。

    尽量减少派出机构的设置,对距离较近的派出机构尽量撤销,既能统一管理,又能保障安全,也不妨碍群众的权利诉求,对实在无法撤销的派出法庭应强化安全意识,强化人员配备。

    法警制度,需要从顶层设计,提供法警的地位与权力位阶,提高法警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建设,形成一只真正有战斗力的司法保护队伍,特别是将来的执行工作改革来说,个人认为法警才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保证。


结语

“有一天,北风和太阳打赌,看谁能把路人衣服脱掉。北风就使劲吹,结果路人觉得冷,使劲拽紧了衣服,裹得越来越严实;太阳则温暖的一照,路人满头大汗,自然而然的脱下了衣服。再凌冽的寒风也只会使人更加防备,更加藏起人的内心,只有和煦的阳光才能令他人敞开怀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