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能否通过“受让债权”抵销债务?法院这样判!

2026-05-14 08:58
来源: 沙市区人民法院
作者: 刘鹏    浏览: 225


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件,针对被执行人能否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抵销所负债务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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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闹上法庭,经我院判决,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扣划A公司名下部分存款。

眼看账户资金被强制执行,A公司另辟蹊径:从第三方C公司处,受让了C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并另案起诉B公司,追讨其工程欠款,最终A公司胜诉。

随后,A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以其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欠付B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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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ai,仅作示意)

法院审理



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能否以其受让的债权,抵销其应负的债务

经查明,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数量较多,已有多名债权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相关案件至今均未办结。B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

尽管《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相互抵销,但执行程序中的抵销并非毫无限制。若准许A公司以其受让债权直接抵销案涉债务,相当于让A公司的债权变相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违背执行程序中的公平分配原则,也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A公司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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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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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其核心目标之一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实现各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法律为此设置了参与分配制度,明确债务人的财产应按一定顺位和比例在各债权人之间分配。

如果允许债务人通过事后受让债权的方式主张抵销,实质上等于让该债务人“绕开”参与分配程序,使自己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了优先清偿的地位。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定的清偿顺序,也侵害了其他在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只要该债权的清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就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刘鹏  编辑:邓儒婷

初审:胡丹  复审:吴 珂  终审:陈晓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