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2013-12-18 12:00
来源: 全省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征文
作者: 李飞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与功能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

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传播媒体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进行评价和监督。它是新闻媒介功能多样化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产物,

是一种民主的理念,是言论自由的表现,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的标志之一。[1]公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新闻媒体反映公众的意见,并将监督客体的行为传递给监督主体,监督主体通过对客体行为信息的判断、评价,再通过新闻媒体加以反馈,形成舆论,达到监督的目的。在中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实质是将国家事务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将社会公共事务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将国家机关的各级工作人员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它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力的有效形式。

(二)、新闻舆论的特点

  1.新闻舆论传播的快速性。新闻媒体传播是建立在新闻平台普及的基础上的。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新闻发展迅速,已经普及到世界各个角落,也同样加快了新闻传播的速度。新闻新闻一经发布,就会跨地域迅速传播,地方事件很快会传遍全国甚至全球。相对而言传统媒体的新闻传播相对滞后,新闻媒体传播速度快的优势非常明显。

  2.新闻舆论的互动性。新闻提供了信息交流的渠道,绝大多数网站针对新闻事件都开通了评论的平台,众多网民可以针对新闻发表自己的见解,还可以参与讨论,就别人的评论发表不同的看法,由此,新闻提供了公众针对同一问题发表见解的平台和途径。不同职业和阶层的人都可以从各自的角度发表认识和看法,进行沟通、交流,探讨、争论,交汇、碰撞,甚至出现意见交锋,使各种观点和意见能够快速地表达出来。

  3.网民身份隐匿性。匿名性是新闻媒体有别于其它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不同于传统媒体,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可以不公布其合法的姓名和有效的地址,而是采取虚拟的网名形式。隐匿性和自由性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当中去,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意见或者情绪,而这种隐匿性最大的隐患在于,因为可以比较容易地摆脱责任,网民们对自己言论的约束性就会降低。因而新闻中也会有一些非理性甚至带有极端情绪的言论,误导其他网民。

  4.公众参与广泛性。新闻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开放性及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互联网是完全开放的,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超过5亿人,公众可以不受身份、学历等条件限制,每个人都有机会发布新闻信息,增强了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每个人又都可以从新闻上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这样极大的满足了公众的信息需求,因而极大的增强了公众的参与热情。

  (三)、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舆论监督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制的力量”。[2]新闻舆论监督有如下功能:

一是宣传引导功能。新闻媒介具有反映舆论、表达舆论、组织舆论、引导舆论的功能。引导舆论,是现代新闻媒体的最主要任务,它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能引领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江泽民同志曾指出:“舆论导向正确, 是党和人民之福”,深刻揭示了新闻舆论在新时期的功能和作用。[3]新闻媒体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多、社会影响广等特点,对社会起着一种“瞭望哨”的作用,它能够有效地对环境进行监测和控制,讴歌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是舆论导向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是规范强制功能。新闻舆论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世,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即使人们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有所知晓,也不会发生有组织的社会制裁行动。但当大众传媒将问题公开化以后,情况就不同了,一般公众就会感受到维护社会规范的“制度性压力”,积极加入到舆论制裁的行列中去。

三是协调整合功能。新闻媒体作为传播中介,旨在于政府、社会和受众间建立起一个纽带,通过这一纽带起到整合信息、沟通意见和协调的作用,疏导社会关系的功能。舆论监督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曝光,一方面大快人心,一方面又易于使受众产生对国家与社会的不满情绪与不信任感。这时,新闻传媒须引导受众正确看待社会不良现象,化解受众对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心理,疏导社会关系,从而实现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动态的平衡。否则,受众的偏激情绪就会暴涨。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与我国司法活动的特点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4]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二)、我国司法活动的特点

   1、司法机关受地方行政影响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法官、检察官通常是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考察推荐,由本级人大选举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上级司法机关虽然也可以参与一定意见,但是最终还是由地方党政说了算。这就使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能够通过掌握用人权,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形成实际控制,使司法官员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不有所顾忌,从而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行政机关的左右,影响司法公正;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2、司法权行政化,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

  我国现有司法行政体系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3、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三、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新闻媒体时代,强大的新闻舆论形成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其对司法公正也不可避免的产生影响。一方面新闻舆论开启了监督司法活动的另一扇门,有助于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制度建设。另一方面,新闻舆论具有非专业性、盲目性、非理性等特点,强大的舆论攻势也容易对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

  (一)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

  法律业界的定论,新闻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其中现代传媒的高速发展使得新闻舆论的力量空前的强大,在欧美国家甚至称之为“第四种权利”。[5]归根结底,法院的权力是由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担负起监督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职责。由于新闻传播的广泛性,新闻言论的自由性,新闻舆论打破了官方对信息的封锁,在新闻空间,人人即媒体,人人皆有话语权,普通公众可以充分地发言论道,直接参与案件讨论,还可相互交流形成较大范围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越来越关心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内的实现。新闻空间不仅激发了人们的公民意识,更能充分实现公民的表达自由,使公民得以直接、全面、方便地表达言论。那些在新闻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将案情公开于新闻,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到位的行使。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新闻舆论监督不仅监督审判行为,同时也监督法官的行为,将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化,形成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对法官的言行进行披露,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在无形中监督了司法,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促进作用。

  (二)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在新闻舆论环境下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由于新闻舆论具有自由性、双向性、匿名性、主观性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发生。新闻舆论中对案情模糊感性的描述和未审先断的评论,会给民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在案件事实没有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公众往往已经形成感情倾向和主观定论,在汹涌激荡的新闻思潮面前,法官不能亦不可能不闻不问、无动于衷。新闻舆情的规模之巨、声势之大,使人容易产生从众心理。这势必会给法官也造成社会压力与干扰,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决定,使得本应公允的判决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即使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克服了外界的影响,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由于接受媒体信息的公众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先人为主的心理定势,使法院正确合法的判决无法得到民众认可。

四、构建新闻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和谐关系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而实际也表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的关系,不仅仅是各自为政或者非此即彼,而是共同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且相互支撑的重要力量。所以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至关重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通过立法规范新闻监督,使新闻监督法治化。

  首先,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新闻记者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从客观的角度,以还原事实真相的方式来进行报道,仅对事实上的客观性的事件本身经过进行描述,对其是非曲直不进行任何评判。

  其次,要完善相关制度。对立法者而言,由于新闻立法的社会共识正逐渐形成,把新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是顺应社会发展状况、适应国际评价的当务之急。对执法者来说,要强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和作风。对公众和媒体来说,要在强化监督意识的同时,注意行使舆论监督权也要受到限制。

  再次,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与纠偏。除了新闻立法,还应从外部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监管,实现对网络舆论的动态实时监控和对现实媒体报道的定期抽查体系,通过“他律”方式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与纠偏。

  (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排除立法、行政对司法的干扰,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相应的,我国的司法独立也正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司法独立运作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同时我国的司法独立还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完善司法独立,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较小到最少的地步。

  (三)提高全民素质

   记者的法律意识舆论是大众立场的评论,因此公民的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以何种方式来宣泄其对于当前事件的看法。因此加大法务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扩大司法独立的民意基础,清晰司法独立的专业要求是完全应该实行的一种方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新闻舆论监督干扰司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专门负责法制新闻的记者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有时记者为了追逐新闻不顾司法活动的规律,或者单纯以社会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这些都可能引导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是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只有新闻工作者有了专业的法学知识,才能了解司法的规律与程序,才能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四)吸收国际立法,公约的先进经验。

  吸收国际立法、公约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来说,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制度用来规制舆论监督,因而适当借鉴一些国际经验,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比方说,1994年8月,国际法学家协会在马德里召开了一次会议,研讨了媒体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系统规范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规则,并最终形成了《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该准则对审前程序、庭审过程、审判后各个阶段媒体介入司法的方式方法作了具体规定,但并未付诸实施。总的来看,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在博弈的过程中,规范其行为最有效的方法还是需要遵循司法规律,通过立法的途径建立完善的预防、惩罚制度,并根据不同媒体的特性,建立相应的预防性和惩罚性制度,注意媒体监督介入司法的时间、方式,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对不良后果的救济。

参考文献。

  [1]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2。

  [2]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M].律出版社,2004,3。 

  [3]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鲜鹏。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形态探析[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09。

  [5]郭丹丹。浅析司法权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J].法制与社会,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