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沙市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抢劫罪一案中,发现陈某丙、庄某某、陈某丁、赵某某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我院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丙和母亲庄某某于2025年9月17日至2027年7月16日期间,每季度到江陵县司法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责令陈某乙的父亲陈某丁和母亲赵某某于2025年9月17日至2027年9月16日期间,每季度到江陵县司法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 图为承办法官对陈某甲的父母陈某丙、庄某某现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已经过AI处理) 图为承办法官对陈某乙的父母陈某丁、赵某某现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已经过AI处理)
家庭教育不仅是家事,也是国家立法关注的重点。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本案正是我院依托该法出台的背景,对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我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始终坚持“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指导”,以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形式,责令其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下一步,沙市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定期组织家庭教育讲座、提供专业咨询、开展家庭走访等形式,协助父母强化家庭监护能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权益受损风险,为构建和谐家庭、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