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灯刚亮,车辆正常起步,突然从旁边窜出一只未牵绳的柴犬,“嘭”的一声过后…… 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宠物狗主人因爱犬被撞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近万元,最终法院仅判决赔偿100元。为何高额索赔几乎全部落空?养犬到底有哪些 “硬规矩”?一起来看!
(图片由AI生成,仅做示意)
-01- 案件回顾 遛狗不牵绳引发的事故
黄先生驾驶着车辆,在绿灯后正常起步行驶。突然,一只柴犬从车辆左侧窜出,径直穿过人行横道,车辆避让不及将其碾压。柴犬被其主人张先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随后张先生报警,警方接警后,根据查找到的监控画面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 几天后,张先生找到黄先生,称柴犬受伤严重,送去宠物医院治疗花了6000多元,加上交通费,总共损失近9068元,要求黄先生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协商多次无果后,张先生将黄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主张“被告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全部损失”。
-02- 法院审理 厘清事实与争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庭审和证据核查,还原了几个核心事实。 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张先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犬只尽到管理义务,其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黄先生无责。且张先生收到认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 事发时,柴犬既没有佩戴犬牌,也没有系犬绳,张先生本人甚至都不在现场,属于“犬只单独横穿马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携带犬只出户应系犬绳”及《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携犬出户需束犬链牵引”的规定。 法院查明,柴犬实际医疗费为6400元(有正规票据),交通费合计1470元,对此,保险公司提出“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黄先生则认为“自己无责,不应赔偿”。 黄先生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保险条款,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100元,且保险公司不承担案件受理费。
-03- 裁判结果 赔100元
法院围绕“黄先生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失如何承担”两大争议,作出如下认定: 首先,事故认定书效力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事故的重要证据,张先生未对认定书提出复核,也未提交证据推翻该认定,因此法院采信“张先生全责、黄先生无责”的结论。 其次,养犬人需尽到管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和《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均明确规定,携犬出户必须系犬绳、戴犬牌,这不仅是为防止犬只伤人,也是保障犬只自身安全的基本要求。张先生任由犬只无绳横穿马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自负主要损失。 最后,保险公司责任按条款界定。虽然柴犬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因黄先生无责,根据交强险规则,保险公司仅需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即100元。至于张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