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4万吨江砂?22人获刑!
——沙市区法院全链条追责护牢国有资源“家底”

2025-11-11 09:57
来源: 沙市区人民法院
作者: 曹旭华    浏览: 206

长江江砂,既是维系河道生态的“自然屏障”,更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国有资源。当规模化、组织化的盗采行为盯上这份国家财富,法院如何亮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对樊某天等人非法采矿案的判决给出答案:22名涉案嫌疑人全部获刑,287万余元违法所得全额追缴,用法律威严彰显了司法力量守护国有资源,助力“大财政体系建设”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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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江砂:4万吨国有资源成“盘中餐”

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樊某天、凡某田等人结成犯罪团伙,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黑手伸向长江荆州段金城洲、马洋州水域。他们利用改装的“三无”吸砂泵船,先后实施盗采22次(含1次未遂),盗采江砂达43046.92吨,非法获利超287万元。

为了把盗采的江砂变成现金,团伙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组织采砂船,有人联系运输船运砂,还有人专门对接买家销赃。沿岸还有人放哨,一旦发现执法人员就立刻通报,整套“采、运、销”流程形成了闭环。

看似简单的“挖砂卖砂”,实则是对国有资源的公然侵占。江砂作为调控河道水文、保护堤岸安全的重要国有资产,其非法流失不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更直接威胁长江生态系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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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追责:从“采”到“销”一个都逃不掉

“侵害国有资源,环节再隐蔽也难逃追责。”承办法官介绍,此案审理始终紧扣“保护国有资源”核心,对整个非法利益链实施“全链条打击”。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组织分工、参与程度及危害后果,依法判处樊某天、凡某田等22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3年10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万至12万元,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2300吨的买家杨某英,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11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不仅对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更通过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扣押作案船只,从源头上消除再次侵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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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守护:司法利剑守护国有资源 “大盘子”

“国有资源不可侵犯”是不可动摇的底线。对樊某天团伙的严惩,是沙市区人民法院常态化保护国有资源的缩影。2024年以来,该院针对不同类型国有资源的侵害行为,持续发力:审理3起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案,涉案资源价值超百万元,被告人预缴生态修复费,弥补国有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审结2起污染环境案,明确禁止被告人缓刑期内从事相关经营,严防国有环境资源再受破坏;办理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引导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让受损的国有水产资源得到补偿。

“无论是江砂、野生动物,还是水体、土地,只要属于国有资源,就必须用司法手段筑牢防线。”承办法官表示,“我们确立了‘事前共谋+事中实施+事后销赃’的全链条追责标准,就是要让任何侵害国有资源的行为都付出应有代价。”

国有资源是国家发展的“家底”,持续深化国有资源保护举措,是助推地区大财政体系建设,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下一步,沙市区人民法院将着力推进数字化办案系统建设,实现涉国有资源案件证据快速固定、信息实时共享;强化与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的协同治理,让侵害行为在源头被发现、在萌芽中制止,全力守护好这份“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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